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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3民初412号 原告:张某,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同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