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3民初397号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福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计505.5元,由福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