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6民初738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工业区14-2地块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4532409C。
法定代表人:吴伟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2130070E。
法定代表人:官胜荣。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模具一套(名称:盆,产品材料:PP,模芯:前模国产P20,后模P20,腔数:1×1,模架:750mm×1500mm用细水口热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开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定作一套模具,价款19万元,开具模具后由被告负责生产产品。2019年3月20日,原告前往被告处提走涉案模具时,发现被告已经关门。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开模协议》及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模具定作款1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打印件、《开模协议》、《补充协议》、注塑产品合同打印件、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打印件、自助业务回单(3份)、税务事项通知书打印件、税务发票复印件(2份)、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复印件、自助业务回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1月9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开模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定作塑料模具一套,价格为19万元。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1月12日、9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款项114000元、2000元、74000元,合计190000元。被告于2018年9月4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9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陈述于2019年3月前往被告的经营地取走涉案模具时,发现被告已关门。原告无法联系被告,遂于2019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开具的两份增值税发票,由于被告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对于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暂不作抵扣,并要求原告补交相应的税费26206.90元。原告于当天向税务机关补交了上述税费。
另查,原告的变更诉请起诉状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原告的变更诉请起诉状。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定作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作款,但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涉案模具,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故原告以无法达成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开模协议》及《补充协议》,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解除的时间,由于原告直至变更诉请时才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故应以被告收到变更诉请当天才解除,即涉案《开模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既然涉案合同已解除,被告应当将原告已支付的定作款退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定作款190000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开模协议》及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本物料配送设备有限公司退还定作款19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迅兴塑料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晖仪
人民陪审员  周润萍
人民陪审员  林惠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