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视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829号 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2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EAG1MQ4P。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山东飞视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长白山路2666号鲁南大数据中心B3楼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OMA7HRDLP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飞视达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