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999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原,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汇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08号3幢162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计25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