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420号
原告:广州伟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贝路34号(原广州市第五机床厂区)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2KG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7851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伟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伟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被告已清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伟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伟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由原告广州伟帆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