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494号
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新一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552900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合一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富商大道与应天路交叉口南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2872828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合一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1745.5元,由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