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财保60号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珠江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FAWM5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合一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富商大道与应天路交叉口南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2872828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合一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担保(保单号:24114044120223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合一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账户(账号:1716********)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