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正大(江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174号 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