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1174号
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徐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华东某某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