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正大(江苏)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201C,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2日生,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正大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人铝粒损失164445.6元元并支付并承担诉讼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706.71元,已扣划作为了本案的部分执行费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3.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以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加工设备,经查,所谓加工设备并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