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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487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被告:***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江夏大道***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10327G。 法定代表人:刘奕夫,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顺吉和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TD60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襄阳顺吉和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4.00元,减半收取计17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