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知民初57号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原二期3号楼)A座13层02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江夏大道***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奕夫。
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