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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奕夫,总裁。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 申请执行人***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发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单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5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