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分公司;吉林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7104民初7号 起诉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6年4月16日,本院收到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贝宏辽宁分公司)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天津贝宏辽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安装公司)支付拖欠起诉人的工程款267150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在以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工程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丹东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的发包方为中铁九局,吉林安装公司从中铁九局处承包该工程后,于2019年5月20日与辽宁中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鸿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清包合同》。2023年12月7日,起诉人与吉林安装公司及中铁鸿运共同签署了《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中铁鸿运将其在《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清包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起诉人,吉林安装公司对此转让行为表示同意。自此,起诉人取代中铁鸿运成为该合同新的履行主体,有权直接向吉林安装公司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起诉人(及原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起诉人与吉林安装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重新确认的《电气工程清包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以二审金额840万元暂定”(此处二审金额为8401504元,即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依据)。截止起诉之日,双方确认结算总价款为8401504元计,吉林安装公司已支付2780000元、代付工资(抵扣款)2950000元,未支付工程款余额为2671504元。中铁九局作为本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的最终支付主体,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铁九局作为总承办方,与吉林安装公司是否完成最终审计并结清全部工程款尚不确定,故应对起诉人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天津贝宏辽宁分公司所诉的民事纠纷为沈阳铁路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丹东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中的电气工程,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无关。虽然当事人双方在《电气工程清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将该规定以外的民事纠纷约定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属于无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建设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