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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1022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XXX,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XXXX,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天津X**,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5)冀10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1022执XXX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XX月XX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