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425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关于侯某某申请执行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仲裁裁决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二分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4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