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原鑫满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六分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财保53号 申请人:陕西三原鑫满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六分公司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生,住蒲城县。 申请人陕西三原鑫满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相当于3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对申请人三原鑫满意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贝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六分公司、***的相当于30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