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398号 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