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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8681号 原告:重庆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诉讼代表人:谢某某,重庆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园林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