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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荣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与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24960号 原告深圳市富荣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自强。 原告深圳市富荣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米车载机器人金属件模具制作合同》(以下简称《模具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车米车载机器人金属件模具”;被告于《模具制作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款项60000元,并于签收合格样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项6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即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并在双方预期时间内(2016年4月)向被告交付了合格样品,被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6月12日,原告按被告指示开具第二期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被告。然而,截至目前,被告尚未支付上述第二期款项,原告亦曾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52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制作物(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对价。本案的要点在***人是否向定做人交付了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制作物(工作成果)。1、被答辩人(原告)未履行交付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第二期付款:模具制作完成,乙方提交与图纸相符的试模压铸零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最终样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产品问题解决方案文件等),甲方签收可大批量的最终样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模具制作总价的50%,即60000万元”。依据该约定,被答辩人既要向答辩人交付定做物,又要交付与图纸相符的文件。止于2017年10月27日被答辩人仅通过快递邮寄了所谓的样品,显然就交付而言其仅履行了部分义务。2、被答辩人的交付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依据双方签订的《模具制作合同》第五条:验收与交付。在该条中约定了交付方式:“(1)甲乙双方以开模图纸及模具基本情况对样品进行验收,样品验收合格并且加工使用该模具批量生产10万套后,视同制作的模具合格。(2)乙方在甲方地将验收合格的模具交付给甲方”。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首先是验收,验收合格后再交付。而交付还要在答辩人处当面交付,绝不是邮寄交付。反观本案,到今天被答辩人既没有向答辩人提交验收申请,也没有组织双方验收。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没有将制作物(工作成果)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有效交付给答辩人,答辩人付款的条件没有成就。其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原告深圳市富荣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双方签订《模具制作合同》。第四款规定制作费用及付款方式如下,1、模具制作费120000元整;2、付款方式:模具制作费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模具制作总价的50%,即60000元,第二期付款:模具制作完成,原告提交与图纸相符的试模压铸零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试模中修改过程文件,产品问题解决方案文件等),被告签收可大批量的最终样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模具制作总价的50%,即人民币60000元。第五款验收与交付条款如下:1、原被告双方以开模图纸及模具基本情况对样品进行验收,样品验收合格并且加工厂使用该模具批量生产10万套后,视同制作的模具合格。2、原告在被告地将验收合格的模具交付给被告。第六款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如下:4、被告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被告在未付清所有制作费用之前,被告不拥有此模具的所有权。5、被告有义务在最终试模后确认最终生产样品并签收。6、原告完成模具制作后,由被告去原告模具存放现场对模具进行验收确认(或由原告提供产品样品到甲方进行验收确认,选择确定一种)。本合同中所指模具包含产品本身的模具及后续生产所需的夹治具和模具。第九款违约责任条款如下:1、因原告责任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模具,原告应赔偿被告违约金,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为模具总价的10%,延误超过15天被告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合同款项。2、原告保证所制作模具符合被告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和样品规格。因模具不符合图纸尺寸、材料、工艺要求的,被告有权拒收模具成品。原告应在被告发出书面通知七日内对该模具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不得向被告收取任何费用。若原告不修理或更换,则应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加付合同总金额2倍的违约金,但因被告设计方案不合理,经原告告知后仍执意加工的,可免除原告的责任。3、原告模具经3次修理仍不能达到被告要求的,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需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加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第一期模具制作费60000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第一次试模的样品。4月6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需修改拉环的位置,且该处修改系被告自身图纸设计有误所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对拉环样品进行了修改。此后,被告未对拉环样品再提出其他修改意见,也未对其他样品其他将修改意见。 上述事实,有《模具制作合同》、邮件、发票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的提出未验收之抗辩。本院认为,被告确认收到被告交付的样品后,仅提出对拉环部分进行修改,其后至起诉前提供证据证明有向原告提出未在其他意见。由于被告为在合理期限内其他异议,应视为其对样品已验收认可。 关于被告提出未交付模具图纸等之抗辩。首先,双方订立的模具定制承揽合同,在该合同中,交付模具图纸等相关资料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制作模具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积极完成了制作模具的主合同义务。其次,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原告起诉,曾向原告请求交付全部模具及模具的相关设计图纸、相关夹具等。直至起诉被告主张货款,被告才未交付模具图纸由为,进行抗辩,看见其欠缺诚实信用。最后,被告未提供证明其未付模具图纸等资料,会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原告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交付模具图纸等资料。综上所述,原告未履行合同从给予义务,提出同时履行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已按合同履行基本交付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支付余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也应向被告交付涉案模具相关图纸等资料。鉴于原告也未向被告交付模具图纸等从给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其主张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条款,故利息从起诉之日(2017年9月26日)开始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荣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支付模具制作费60000元; 二、原告深圳市富荣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模具的图纸等全部书面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4元,由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张    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