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5452号
原告深圳市***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大街207号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7013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龙**,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南山设计产业园火栋5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3537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产品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智加问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产品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