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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法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溧民初字第4905号 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注册地虽在溧水区,但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龙潭湖路20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且双方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亦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