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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7执142号 申请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07841-9,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路**。 法定代表人王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总监,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唯度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8481-3,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原国土所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唯度现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4307.91元。 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平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