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2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60032707874XF。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合同欠款75,620.00元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去被告公司“天籁福二组团”项目部,负责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作,并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9年8月28日项目完工,被告相关人员进行了核算,总劳务费为368,6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下欠75,62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均在德阳市旌阳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天籁福二组团”项目和被告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均在德阳市旌阳区,因此,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蔚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