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顺隆石业有限公司、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77号 申请人:四川顺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蜀源大道一段1789号8栋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24MA6CL4R8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2707874X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46865862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顺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顺隆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账号:1796××××2591)及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东吴支行;账号:7028××××1543)内存款,以88551.1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担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账号:1796××××2591)及被申请人镇江市锦华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东吴支行;账号:7028××××1543)内存款,以88551.1元为限。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06元,由申请人四川顺隆石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