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26执恢1135号
申请执行人:上虞精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452409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虞精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由此,本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宁海阿彬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26执恢1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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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