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1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7078998。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1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扣罚款167329.19元、律师代理费6421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88元、执行费25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1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11执17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