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1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7078998。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6731496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服务费1462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8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118元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做出了拘留十五天和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