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2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1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7078998。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1号楼2105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6PU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4民终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通信服务费52331.36元、赔偿款659248.4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前往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2023年3月2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元。截至2023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00元,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市车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25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庞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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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