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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舟山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浙0903执17号 舟山某有限公司、刘某 申请执行人舟山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的(2025)浙0903民督45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1)支付物业费3257.16元;(2)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向本院交纳物业费3257.16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3257.16元后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