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浙0903执17号
舟山某有限公司、刘某
申请执行人舟山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的(2025)浙0903民督45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1)支付物业费3257.16元;(2)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向本院交纳物业费3257.16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3257.16元后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