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成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与香格里拉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401民初6号 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B座51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达娃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4.00元,依法减半征收2927.00元,由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