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401民初6号
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B座51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达娃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香格里拉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4.00元,依法减半征收2927.00元,由原告北京中成航宇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