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执1148号
申请人: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绿洲园8-2号公建。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26号。
申请人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9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房产、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股权等财产权益。
本案经调查、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91执1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芦 鑫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