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906号
申请执行人: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与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175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
冻结被执行人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17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