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民初1832号
原告: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绿洲园8-1号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405408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西马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800985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鸿辉传动技术(大连)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