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

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4民初4468号 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大战乡下林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4100916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8943.3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公司员工。2008年左右,原告将位于仙德小区的拆迁安置房租给被告居住生活。2019年年初,原告根据仙居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关于要求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清理整改的通知》,经台州中兴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决定从同年4月1日起对仙德小区拆迁安置房房租执行新评估价:具体价格为89.82平方米的房屋租金是927元/月,65.96平方米的房屋租金是681元/月。截止到2019年12月份止,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3月份之前的租金为600.3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租金为8343元,合计为8943.3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原告单位的退休职工。2007年初,被告居住的西门职工宿舍被列入西门片区××期的拆迁范围。依照房改政策,当时对所租住的28户住户进行调查核实,只有被告等12户住户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原告单位口头答应,让被告等12户住户在65平方米以内以每平方米2100元的基准价购买,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付。被告等12户住户为了配合政府拆迁,先行搬迁至政府安排给被告等12户住户的安置房。2008年间,被告等12户住户各自对安排的安置房进行装修,并陆续居住至各自的安置房内。后因部分困难职工,缴纳的押金不到位,致房改不成。被告等12户住户一直来,向有关部门要求按当时的承诺购买各自所住的房屋,有关部门以不符合房改政策为由致购买未成。现在的月租金927元实在太高,要求按原来的房改政策购买住房。 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分配被告户居住位于仙居县××宿舍。2007年间,被告居住的西门职工宿舍被列入西门片区××期的拆迁范围,按当时拆迁政策安排将坐落仙居县仙德小区的12套安置房给原告,用于原告单位的12户职工的住房安置,其中被告户被安置在仙居县××小区××幢××单元××室。2008年间,被告户对所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入住至今。12户住户称,当时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口头承诺,让该12户的职工按当时的房改政策购买房屋,后因未予落实,遂以租赁的形式,由原告以每月200.1元的标准,向被告收取房屋租金。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该分房与居住行为具有一定的福利特性,现原告要求被告以明显高于原租金的市场价支付房屋租金,遭到被告拒绝,并要求按原来的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该纠纷属于因单位内部安置房屋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仙居县华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