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3民初29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洛阳中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26657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中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中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