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1235号
原告:厦门易居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201室C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304559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清雅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浔江路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5091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易居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清雅丽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易居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易居达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易居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