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479号
原告:淄博冠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31266519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冠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淄博冠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1358元,并以21135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并加计5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在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云筑网”达成【BJHY】购物字2020—008号网络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的曹县中建北街花园项目出售潜污泵及配电箱,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但被告推诿至今拒不支付。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淄博冠泉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中建北街花园项目《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合同编号【BJHY】购物字2020—008号)第11条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国际26F,因此本案的有权管辖法院应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根据西安市法院管辖划分,有权管辖法院应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第11条争议解决中约定: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国际26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约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国际26F,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