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河北德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住址:顺平县。
被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地址:顺平县仙洲路。
负责人***,站长。
被告河北德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顺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河北德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