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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温州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部、温州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91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负责人:***,总。 被告:温州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温州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温州某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