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906号 原告:吴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瑞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负责人:何某,总经理。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广东卓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温州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25年5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