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904号
原告:汪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白杨镇郭桥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瑞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负责人:何某,总经理。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广东卓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某。
原告汪某诉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温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2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