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904号 原告:汪某,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白杨镇郭桥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瑞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负责人:何某,总经理。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广东卓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负责人:胡某。 原告汪某诉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温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武山项目经理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2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