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苟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甘102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马军营乡小站村大塘路旁。 法定代表人: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苟某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成都市温江区居民。 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苟某某、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2024)甘102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苟某某、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同市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交入公户671984元、执行费9120元,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 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甘102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102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