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冯加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3849号 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高岚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327757067469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