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6民初981号
原告: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瀚海璞丽中心B座17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贾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奇,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顺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邑中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庆,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顺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顺平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中旬,被告有意向将其承包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87号的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园消防水电项目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经协商,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网银向被告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后原被告因未协商一致,导致双方未签订该项目的主合同。但被告至今仍未将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顺平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正泰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顺平公司转账20万元,交易附言: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园消防水电保证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20万元保证金,被告将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园消防水电项目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在原告向被告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未将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园消防水电项目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构成违约,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20万元保证金,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顺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兴市顺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正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兴市顺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劳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