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吉0112执92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诉讼费686659.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686659.1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吉011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交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