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6463号
原告:吉林市**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西山街兰天国际商贸中心23栋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长电时代小区1栋8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吉林市**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