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山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23民初5762号 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66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046307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590240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东大三建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名下账号为16×××67、齐商银行名下账号为80×××58、中国建设银行名下账号为37×××65银行存款各158952.5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