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执3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8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修复费154421.25元及违约金46326.38元;二、驳回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6372元,由原告负担2061元,由被告***、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311元。因***、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750.90元,本院已扣划2750.9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与**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查封三年,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解放牌车辆,经委托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查封,送达回证显示“经查询,小型汽车机动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作废”。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与**共同共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以及被执行人***名下解放牌车辆,经委托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查封车辆,送达回证显示“经查询,小型汽车机动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作废”。其余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