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174号之三
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工业开发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88元,由原告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